时间: 2024-07-05 02:56:59 | 作者: 磁粉探伤仪
近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全周期管理,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更好适应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2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含修订,下同)、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几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他几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包括:
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
第五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合使用的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六条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结合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编号、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负责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和宣贯工作,承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市场监管总局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十条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的申报原则要求,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根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可以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合使用的范围和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
第十三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经评估后适合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市场监管总局能委托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
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关键技术方面的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做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在执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过程中,有以下情形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调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理应当按照原计划实施。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实施。
起草单位理应当具有专业性与广泛代表性,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允许超出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周期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延长周期不允许超出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第二十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编写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起草过程、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与国家标准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主要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要条款的解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必要时还应说明实施技术规范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可能会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等建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还应列出和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
(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当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对其适合使用的范围的对象进行仔细的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科学、合理和可行。
(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理应当对征集的意见做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归口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
(一)是不是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可靠性;
会议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审定应当协商一致,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技术委员会委员和被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应当参加审定会议;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和通讯单位成员可列席审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审定会议。
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但应当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会议审定和函件审定应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具体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报批材料包括: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来审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是不是满足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其代号(JJG或JJF)﹑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代号“JJG”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代号“JJF”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和其他几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联的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归口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
第三十一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出版机构出版。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译文由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由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出版机构出版。
第三十三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和推广工作。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四条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信息,主要起草单位理应当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反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并且开展重点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最重要的包含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市场监管总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各技术委员会应当重视可能会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动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议。
(一)对不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二)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或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拟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批准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方面的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能够最终靠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属于计量科学技术创新,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范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6号令发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管理,以更好适应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计量技术规范是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是贯彻实施计量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技术上的支持, 是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的重要技术是依据,是完善国家计量体系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既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也包括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随着计量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发展和计量活动实践演进逐步形成的新类型计量技术规范。据最新统计数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共1958项,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95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24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147项、国家计量校准规范767项和其他计量技术规范125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多次提出要求,《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紧贴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逐渐完备国家计量体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要加快完善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主体、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为补充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计量技术规范与计量标准建设协调机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和效果评估。积极采用国际计量规范,提升我国计量技术规范的国际化水平。
按照《计量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被赋予法律地位,原质检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二十年来,《办法》对保障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的逐渐完备和逐步实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起到及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对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依据《办法》管理,对别的类型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也全部参照《办法》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完全一致。在此背景下,为完善优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总局计量司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将名称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此外,近年来因机构改革和管理模式变化,《办法》部分条款需调整,因此,对《办法》作出修订。《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和范围,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保障对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履行和国家法定计量任务的落实。
2020年开始组织前期调研工作,2022年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广泛听取意见,先后对《办法》修订初稿进行三次修订。2023年3月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根据意见反馈,形成修订讨论稿,3月31日现场听取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修订稿,5月5日征求计量司各处意见建议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下一步,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为做到规章与工作实践相符,履行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职能,本次修订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将正文中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本次修订将《办法》涉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的内容统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三)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立项、制定修订、批准发布和实施监督管理各阶段程序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增加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周期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增加总局委托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工作的内容,增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与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等。
(四)关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由国际计量局(BIPM)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共同发布的国际标准《测量不确定度表示指南》,被社会大范围的应用,其评定方法吸纳了包括误差分析方法在内的新发展。而误差分析方法则无统一的国际标准。本次修订,将原《办法》要求提供的误差分析材料改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度报告。采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是制造和贸易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测量结果间的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交流与互认。
(五)删除原《办法》附件。附件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申报计划、制修订、审批、发布、复审过程中的文件、表格样式,删除的内容将在其他配套行政性文件中作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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