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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建工资讯月报2024年4月刊多部法律和法规陆续实施 住建部开展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时间: 2024-06-17 00:14:13 |   作者: 磁粉探伤仪

  • 产品中心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三个方面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准入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可以进行生产。二是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要求煤矿公司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进行治理。

  2024年3月,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八部门联合印发新规 地方招投标政策出台前须经公平竞争审查 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首次为招投标领域出台政策措施列明“负面清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聚焦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共性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在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在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可以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可以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等。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一样的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等。在定标流程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以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定标人员等方式限制招标人定标权。在信用评估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并且开展信用评估,不得对不一样的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一样信用评估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估结果的自主权。在监管和服务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在保证金管理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限定缴纳保证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

  为充分发挥计量技术规范在整合科学技术创新资源、培育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中的重要基础设施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流程工作要求。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各环节来优化整合,确保新型计量技术规范及时制定并有效实施。二是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并将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几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部纳入规制范围,打破传统壁垒,实现统一管理。三是推动国内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协同发展。首次明确要求将世界各行业领域广泛采用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纳入计量技术规范,提高测量结果可比性,大大降低国际交流与互认成本及产品服务技术适配成本。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四是增强计量技术规范制度供给。规章不再统一规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涉及的公文、表格样式,改由相关文件根据现实技术需求作出具体实际的要求并及时作出调整。明确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且实施效果良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定后,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形式批准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修订出台《办法》为契机,逐步优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改革创新计量技术规范管理模式,巩固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创新发展的计量技术基础设施,为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稳定高效的计量技术服务,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

  为进一步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行为,推动招标投标活动更加有序、公平、公开、高效,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顺利实现,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合作创新采购应当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热情参加,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合作创新采购,除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以外,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确定研发供应商。

  住建部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淘汰不达标设备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确定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建筑节能改造等十项重点任务,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对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设备,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

  《方案》指出,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更新淘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老旧高耗能等不达标设备。

  近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阐明了修订的必要性、主要思路以及主要内容,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8日。修订草案共38条,比现行条例增加9条(含新增6条,拆分出3条),对现行条例中16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将条例分为总则、款项支付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与救济、法律责任、附则5章。修改内容如下:(一)明确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的根本原则。修订草案第4条明确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并强调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二)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修订草案第5条从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对职责予以明确,并突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负总责的要求。(三)强化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修订草案第21条提出建立报告研究制度,要求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规模的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地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汇报;第22条规定督查督办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函询、督办和通报制度,强化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督管理。(四)加强大规模的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修订草案第30条规定,大规模的公司应当将遵守本条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中。同时,针对上市公司中的大规模的公司,修订草案第19条要求上市公司中的大规模的公司应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信息纳入到年度报告等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中,并在第35条中进一步规定其违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五)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强化行政救济。修订草案第23、24、25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反馈平台,对处理投诉的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约谈通报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制定投诉解决的方法。(六)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处力度。一是开展失信惩戒,修订草案第26条规定了对严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规模的公司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从政府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其予以限制。二是强化有关人员问责,第33条增加了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增设了处分情形。在第36条中增加了对恐吓、打击报复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七)针对工作实践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规定。一是针对实践中,一些大规模的公司通过下属关联中小企业与其他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无法通过现《支付条例》加以规范的问题,修订草案第37条第3款规定,大规模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大规模的公司适用本条例。二是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对中小企业事先声明的争议,第3条第2款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大规模的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当提示合同相对方说明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三是为加快无争议部分账款的付款进度,第16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规模的公司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部分存在争议且不影响别的部分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指导意见》明确总体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一定效果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度的提高。为完成上述要求,《指导意见》从3个方面提出18项具体意见:

  在“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和抗震改造。

  在“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合理的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统筹实施行政审批,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充实基层力量,强化资金支持。

  在“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提高农房设计水平,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提高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农房保险制度。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到2024年年底前,基本消除2023年及以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存量,力争实现生产安全事故“双下降”;2025年年底前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增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一定效果遏制;2026年年底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相对指标显著下降。

  4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动员部署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动员部署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总工程师江小群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各地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精准把握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目标任务。一是健全施工安全事前预防机制。建立隐患排查和责任倒查机制,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水平。二是构建施工安全数字化监督管理体系。全方面实行施工安全领域电子证照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数字化赋能。三是完善市场现场监管有效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开展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严查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四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能力。提升一线监管人员水平,压实全链条监管责任。五是提升公司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完整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压实关键岗位人员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六是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指导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文化宣传。

  1.王春军律师在京都律师事务所进行“解析建设工程纠纷七步法”主题业务培训

  4月10日,王春军律师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带来“解析建设工程纠纷七步法”主题业务培训,结合办案经验向与会人员分享了建设工程纠纷的特点以及实务经验,并与现场参加培训的同事互动提问。

  4月20日,王春军律师受邀参加由武威市律师协会、武威市司法局主主办的“2024年度武威市律师业务培训班”,在培训会议上分享了“建工纠纷七步法”的课题,与参会律师们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北京市律协工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